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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4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31、232、463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6年~47年)第 127-12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44、245、5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411、144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五)第 2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301、1301、1332
要旨:
婚約之聘金,係負有負擔之贈與,上訴人既不願履行婚約,則依民法第四 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被上訴人自得撤銷贈與,請求返 還原贈與財物,縱解除婚約之過失責任係在被上訴人,亦僅生賠償之問題 ,不能為拒絕返還之論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八十五年度第十五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