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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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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4 卷 4 期 1-74 頁
憲法法庭 111 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I)(112年10月版)第 115-17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6 條
憲法訴訟法 第 5、9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8、200、256-1、345、346、403、404、406、410、416、419、432、455-3 條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偵抗字第 1036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 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及第 419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 法。
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 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 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 419 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 規定外,準用第 3 編第 1 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 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 3 編第 1 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 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 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始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連結:
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