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180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219 頁
解釋文: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製作以處分為內容之通知。此項通
知原為公文程式條例所稱處理公務文書之一種。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自
應受同條例關於公文程式規定之適用及限制,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
式始得謂為合法之通知。
理 由 書: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製作以處分為內容之通知,此項通
知係因處理公務所作成,核與公文程式條例所謂公文書之性質相當,除法
律別有規定者外,其應受關於公文程式規定之適用及限制至為明顯,在法
律別無規定時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式始為合法,此為公文程式條例
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各規定所生之當
然解釋。
附 件:附監察院函一件
一、本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七百三十四次會議司法委員會提為(一)
官署之處分書應否具備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程式(二)公文程式條例之
規定是否僅指機關內部文稿而不及於正式對外發出之文件兩節行政院與行
政法院之見解不無失當擬請提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確定之解釋以免引起
紛歧請討論案經決議「由院函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等語紀錄在卷二
、相應檢同原提案及張委員秉智調查報告抄件各一份函請查照惠予解釋見
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