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32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15 頁
解釋文:
一 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 二 來文所稱第二點,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之 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附 件: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九一七號呈 稱案據山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七代電節稱(一)違憲 之裁判是否當然無效於上訴或聲請覆判時可否於理由內指摘(二)戡亂時 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戡亂時期以何時為始期如與同條例第 十二條所載施行日期不一致時有無溯及既往之效力等情據此理合呈請核轉 司法院解釋以便飭遵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覆以 便飭遵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