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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8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7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117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143 頁
解釋文:
民營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所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 零三條所稱執行業務範圍之內。
理 由 書: 查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為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明 定,其所以於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之外並不得執行業務者,乃為貫徹監察權 之行使,保持監察委員之超然地位,故亦予以限制,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 及經理人均為執行民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所執行之業務與監察委員職權之 行使自不相宜,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監察委員不得執行業務之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