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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5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82-83 頁
解釋文:
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應依法 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本 院院字第一四六四號解釋係就當時特定情形立論,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