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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2 年裁字第 2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4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5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2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54 頁
要旨:
查臺灣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九條所稱「不服核計之稅額」非僅指稅 額之多寡有所爭執而言,即主張全無繳納房屋稅之義務者,亦包括在內。 否則請求減少稅額須繳納稅額半數,方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否認其 有納稅義務者,反可全不繳納稅款,逕行請求行政救濟,立法本旨,當非 如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