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9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1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0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06 頁
要旨:
本院職掌,為全國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而行政訴訟,僅得對官署之違法
處分提起之。本件聲請人以承租公有市場攤位,與出租人水裡鄉公所及另
一承租人發生糾紛,顯係關於私權之爭執,不屬本院職掌之範圍。至聲請
人前提起民事訴訟,受敗訴之判決確定,能否據臺灣省公有市場管理規則
以提起再審之訴一節,亦非本院職權所應予以解答。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