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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5 年判字第 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5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8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0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1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76 頁
要旨:
依本案發生時適用之土酒定額稅稽徵章程第八條規定,購領完稅證,應在 新酒釀成時,報請稽徵機關查定以後。原告二十七年冬間釀成之酒,貼用 同年五月所發之證,其為舊證重用無疑。況完稅證實貼後,應於騎縫間加 蓋該商號戮記,方准銷售,為上開章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原告 為正式釀戶,豈能諉為不知,乃竟未遵辦,其希圖舊證浮貼,便於重用, 情節尤屬顯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