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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4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5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238-24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4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49 頁
要旨:
本件和美菸酒配銷所係被告官署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法令所組成之業務 機構,受公賣局委託辦理菸酒配銷業務。被告官署以該配銷所主任於五十 七年四月七日逝世,依據「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管理零售商聯合組織配銷機 構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其所餘任期不足一年,由主管分局派 員代理,不予改選。又以該配銷所轄區內,曾發生啤酒越區販賣,擾亂菸 酒市場正常供應,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及臺灣省內菸酒零售商 管理辦法,經警察機關查獲移送法院偵辦有案,足見該所業務管理不善, 因認有收回自辦之必要。乃呈奉上級核准將該配銷所收回自辦,於法尚無 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