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3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4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一)第 93-9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36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4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76 頁
要旨:
現行考試制度,係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每屆考試時,應
考人之籍貫,至為重要。如有甲省之人而冒乙省籍貫報考者,即為冒籍。
依考試法第十九條,對於考試及格人員,如事後發見有冒籍情事,應撤銷
其考試及格之資格。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現行法已無籍貫規定,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