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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6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6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7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八)第 781-78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5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01 頁
要旨:
都市建設發展較緩之地區,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 ,固得准許延期建築或出售,但其土地在工業區道路兩旁深度未超過三○ ○公尺者,依同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規定,則非屬都 市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自不得依照前開規定而許其延期建築。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