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0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0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八)第 776-78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2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2 頁
要旨:
筵席稅及娛樂稅由營業人代徵者,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與開立統一發票
之金額,如有差距,在未查獲其匿報短報所得資料前,仍應依其所開立統
一發票之金額為實際之營業額,核計其所得額,自不能以查定之營業額,
換算營利事業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