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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74-7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6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64 頁
要旨:
貿易商未經營進出口業務或停止營業逾一年者,撤銷其許可,為進出口貿 易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本件原告為德士古 (亞洲 ) 有限公司之代理商,經營進口德士古潤滑油業務,經被告官署核准貿易 商許可登記,被告官署以原告在一年以上僅經營國內進貨銷貨,並未經經 營進出口業務,認為已停止進出口業務一年以上,因予撤銷其貿易許可, 依照首開說明,自無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