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50、88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57、89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47、87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93、1061 頁
要旨:
第一則
監督地方財政暫行法第三條規定應呈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者係指各省
及直隸於行政院之市遇有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而言如非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自
不適用該法條之規定。
第二則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理由得依行政訴訟請求
救濟者以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為限若其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
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編註:
1.本則判例,第一則要旨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