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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7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8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三)第 131-13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5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03 頁
要旨:
對於土地重劃地段分配﹑費用負擔了地價補償修正意見之提出,應有土地 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始得為之,且須於公告期間內提出,如經公告期滿,則 重劃所定分配負擔補償等處分,即告確定,不得對之主張變更或撤銷,土 地重劃辦法第十條規定甚明。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