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4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4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47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5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81 頁
要旨:
考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謂「曾任有關職務」與「成績優良」,依會計
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條規定,係指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
構會計或審計,其官等為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之職務,歷年考績或考成一
年在八十分(一等)以上,其餘在七十分(二等)以上者而言。上開檢覈
辦法係依考試法第二十六條所制定,自有補充法律之效力。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檢覈制度業已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