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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8 年判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3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32 頁
要旨:
本件系爭房地,經人向山東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密報謂係被隱匿之敵產,該 局即予接管,並撥給國民學校應用。原告出而爭執,主張為其所有。顯係 人民與官署就該項房地發生所有權之爭執,屬於私法關係,自應向該管司 法機關訴請裁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2 月九十一年十二月份第二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