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7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221-22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3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90 頁
要旨:
四十二年度臺灣省老弱孤寡殘廢共有地主土地被徵收後補救辦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所謂由縣市政府徵詢耕地承領人是否願意放棄其承領權利,係屬法 定必踐之程序。本件耕地承領人於徵詢時既已表示不願放棄承領,有附卷 四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徵詢筆錄可稽。被告官署依照該辦法辦理,自 不能謂為無據。被告官署遵照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通知原 告領取其應領之公營事業股票,即為該辦法規定補救之內容。原告依辦法 申請補救,而對於辦法所定補救之方法,猶表示不服,自難謂為有理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