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3 年判字第 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4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6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3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09 頁
要旨:
在同一區域內從事同種行業之人為謀該行業之發展組織同行團體擬訂條規 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備案原為行政慣例之所認許此種同行團體既經成立之後 縱使所訂條規未盡完善而在未修正或以他項章則代替以前要難遽行否認其 效力但事實上該條規確已喪失其強制性者即再無責令該行業之人遵守之理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