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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1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2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四)第 10-1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0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23 頁
要旨:
關於外匯管理辦法,係政府依據國家經濟政策而訂定,自應許其隨時依實 際需要而變更,以謀國家政策之有效推行。行政院廢止「改善進口外匯申 請及審核辦法」之實績制度,而施行「結售外匯及申請結購外匯處理辦法 」之結匯證明書制度,以及被告官署 (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 決議 所有在實績制度時期停止結匯之貿易商,在實績制度廢止後恢復者,一概 不予補結,顯無違法之可言。原告系爭之實績制度期內各期外匯核定金額 ,係申請核配外匯金額之最高標準,在此標準限度內,其結匯權利,是否 取得,尚須經過申請核配之法定程序,經審核批准,核准金額。是原告之 該項外匯核定金額,僅為其預期可得之利益,在其實現以前,既因外匯管 理辦法變更,實績制度廢止,及被告官署該項決議之施行而不復存在,原 告申請補結此項外匯,自屬無從准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