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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2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3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4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二)第 888-89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0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38 頁
要旨:
依五十三年二月六日修正前之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 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此所謂「現值」,自係指該土地之移轉現值而言。原告五十一年間申請 不動產移轉登記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申報之土地現值,縱令不低於申 報當期公告之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未予通知重新申報,但原告申報之土 地現值既低於實際之移轉現值,致發生短匿土地增值稅之結果,自應責令 補繳。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