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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2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4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5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807-81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49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5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80 頁
要旨:
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面試及實地考試辦法第四條規定,面試分筆試 及口試,面試委員由考選機關聘任。又考選部呈經考試院核定之中醫師檢 覈改進方案內:三、改進辦法規定,應口試人當場自行抽題作答,灌製錄 音帶後,再由委員三人播放錄音帶,分別評分,並以三委員評分之平均分 數,為應口試人員成績。關於考選機關面試程序之進行,如果並無違背法 令之處,其由考選委員評定之結果,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面試及實地考試辦法業已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