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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5 年判字第 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5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2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3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9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32 頁
要旨:
四川省三十年下季田賦徵實,依中央核定之四川省田賦徵收實物暨隨賦定 價購糧實施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其徵後購糧食,應悉按各縣原載 糧額計算。成都縣田賦管理處於三十年下季田賦徵實,依照改訂之新科則 徵收,自係違背上項辦法。被告官署 (四川省政府) 不飭將溢徵糧穀依法 退還於糧民,竟以行政處分撥歸縣有,作地方公用,尤於法無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