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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2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3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4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653-65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3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39 頁
要旨:
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土地權利及臺灣省日產移轉 案件審查辦法第二條所稱之不動產權利,均係指不動產物權而言。其關於 買賣不動產之債權關係,不屬上開兩辦法規定審核之範圍。原告主張其於 臺灣日據時期向日人買受系爭土地房屋及地上果樹,請求被告官署承認其 買賣關係,並照原約辦理移轉登記,純為依據該項買賣契約所得之債權, 而請求被告官署履行出賣人之債務,並無不動產物權關係之存在,根本不 屬上開兩辦法所規定審核之範圍。被告官署拒絕原告此項請求之通知,僅 得認係對原告所主張之債權有所爭執,並非行政處分性質,對於原告之私 法關係,亦不發生拘束力。原告對之,自僅得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無 提起訴願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2 月九十一年十二月份第二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