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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2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4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1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94 頁
要旨:
關於成藥之製造,有超出核准範圍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依取締偽藥劣 藥禁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即應認為偽藥。而製造偽藥者, 依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應依違警罰法之規定處罰外,並吊銷其 成藥許可證。原告調製藥酒所用主要藥料數量及製造之方法暨過程,既均 已擅自變更原核准之內容,自應以製造偽藥論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