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6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7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6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48 頁
要旨:
按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係指不報海關,私自輸入或輸出而言,如隱匿或
闖越之類。若已經託由報關行報明海關,僅於貨物之品質為虛偽記載,希
圖矇混,則祇應對報關行及貨主分別酌量處罰,而不應認為私運。此徵之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分別規定之旨趣,甚為明顯。本件
原告報運藥材,而以棉布矇混,除有漏稅之事實,得另依同條例第二十二
條之規定處罰外,當僅得依同條例第二十七條處分之。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