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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1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8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467-47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55 頁
要旨:
原告盜用印章,偽造陳情書,矇稱系爭耕地係其耕作,因而得冒領彭某等 承租之耕地等情,業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屬實。此係另一事實足以構成撤 銷承領之原因,與本院另案判決所認原告係被迫他遷非不自任耕作而出租 ,難為收回承領耕地原因之論斷無關。原告既有偽造文書冒名矇請放領情 事,被告官署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撤銷對原告之 放領,收回其承領耕地,於法尚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