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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2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3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2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83 頁
要旨:
按藉口製造成品外銷,報運原料進口,而以虛報不實之方法,偽報出口成 品,矇請沖銷該項進口原料稅捐之記帳者,即係以不正當之方法,逃避進 口原料應繳之稅捐,其報運原料進口及偽報成品出口,以至申請沖銷進口 原料稅捐之記帳,均屬逃避原料進口稅捐之一個整體不法行為,故雖僅有 偽報出口行為,而未據以申請沖銷原料進口記帳稅捐,亦即應依海關緝私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處罰 (行政犯無未遂之觀念)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3 月 81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