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1 年判字第 1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4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7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8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七)第 200-20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3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26 頁
要旨:
土地代書人有臺灣省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以外其他違法罪嫌,經查屬實者,應撤銷其登記合格證書,此在同規則同 條項第四款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受委託辨理承租公有土地而為背信行為, 業經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被告官署依上開規定,予以撤銷其土 地代書人合格證書之處分,殊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