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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1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8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四)第 599-60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77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56-15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79 頁
要旨:
工廠之設立,是否妨礙附近居民之安寧,依臺灣省工廠登記實施辦法第十 二條第六款之規定,該管縣市政府於受理工廠設立申請時,既應切實調查 核簽意見,而工廠設立後設備如有增減,依同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亦應申請該管縣市政府初審後轉呈省建設廳核備,以為變更登記,則工廠 於增加設備為變更登記後,其實際上是否有妨礙鄰近居民之安寧,該管縣 市政府平時自亦有權監督指導,施以糾正。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臺灣省工廠登記實施辦法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