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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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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6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5 卷 11 期 1-1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5、23、15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憲法訴訟法 第 5、90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3、54、55、56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2、3、7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8、13 條
案由:
聲請人因審理
勞動基準法
事件,認應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第 2 項 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 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 53 條或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 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 3 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未牴觸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 不生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連結:
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