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
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
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僅係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所為決議
,其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並未排
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
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於此範圍內,
上開決議尚未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本國(籍)配偶之婚姻自由與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