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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0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4 卷 7 期 125-152 頁
憲法法庭 111 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I)(112年10月版)第 521-545 頁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76 號判決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 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並聲 請補充解釋。
主文:
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 過。」與憲法第 7 條、第 18 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 77 條 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