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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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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4 卷 6 期 1-66 頁
憲法法庭 111 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I)(112年10月版)第 299-35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22、23、107、108、109、110、111、118、125、148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憲法訴訟法 第 1、5、15、83、90、9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18、19、26、30、32、43、75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15、15-1、18、21 條
公民投票法 第 30 條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第 3 條
案由:
聲請人一至五分別就其制定食品安全相關之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及行 政院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部分,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
主文:
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 事項。 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 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 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 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連結:
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