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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非字第 1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2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0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56 頁
要旨:
刑法第六十六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以具備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要件為前提, 而該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 而免除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係指已受徒刑全部之執行或 受其一部之執行經免除者而言。被告雖於民國二十一年六月六日犯吸食鴉 片罪,經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但係宣告緩刑,並未執行全部或執行 一部而免除,依照上開規定,此次所犯吸食鴉片罪,即不發生累犯問題, 自無適用累犯同一罪名加重規定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