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30 頁
要旨:
原判決認定某甲意圖侵沒某乙寄存之款,並誤認其身藏銀洋,邀約某丙將
其殺死,如果不虛,則其一面意圖侵占,一面意圖劫財,雖有兩種原因,
要不能阻卻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之責,至被害人身旁是否確有銀洋在所不
問,如僅在吞沒存款,則侵占與殺人有方法結果之關係,即應從一重之殺
人罪處斷。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 95 年度第 6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