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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15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19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1 期 65-6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14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051 頁
要旨:
關於兵役之現役及齡壯丁名簿,係區公所根據各家長填具之現役及齡呈報 書,及保甲長對於呈報書之調查報告而編成,至戶調查表,依照兵役及 齡男子調查規則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僅係保甲長調查現役及齡男子之 呈報有無遺漏,及縣市政府核對現役及齡壯丁名簿時,所應根據之文件, 變造戶調查表內所載之年齡,雖足影響於壯丁名簿之編造與核對,究與 變造該名簿,不能混為一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五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現時役男徵兵作業已無「壯丁名簿」、「戶口調查表」 ,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