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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11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01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8 期 1、3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5 期 28-5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27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275 頁
要旨:
被告某甲等傷害一案,據第一審檢察官起訴事實,係認被害人某為被告某 甲毆傷後,又被某乙綑縛,此即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觸犯刑法第二百 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等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 四款規定,實為牽連案件,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刑 事訴訟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係屬初級管轄,但刑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之 妨害自由罪,則屬地方管轄,既經第一審判決,應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二審 上訴,原判決置妨害自由罪於不顧,乃對於傷害部分認為管轄錯誤,實屬 誤會。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刑事訴訟法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