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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1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22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1 期 65-6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14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8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209 頁
要旨:
四川省非常時期徵集國民兵第二次抽籤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適齡壯丁之 抽籤,通常於原藉地行之,如原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確未參加原藉抽籤 者,得由住在地保甲,飭其就地加入抽籤,或自行申請參加抽籤,如原籍 與住在地均未參加抽籤者,即為漏丁,經查明後不經抽籤手續,儘先徵送 入營等語,是其所謂漏丁,係指壯丁,藉故逃避,於原籍及住在地均未參 加抽籤者而言,某甲居住上訴人所管轄之保內有年,並無原籍與住在地之 可分,又無飭令抽籤而藉故規避之事實,顯非上開辦法所定之漏丁,上訴 人不命其依法抽籤,順次徵送,乃強為徵集使服兵役,自無解於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責。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五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判例所指之實施辦法與現行法制不符,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