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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7 年上字第 8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21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4 期 24-2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3 期 1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65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469 頁
要旨:
關於墳山之訴訟雖有時涉及墳內之屍身,而在現行法上並無認為人事訴訟 之根據,故人事訴訟程序中關於管轄規定亦自不能適用。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第一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廢止。 廢止理由:本則判例與「否認子女之訴」無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