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7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1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0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454 頁
要旨: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所訂婚約未經其子女追認,自無拘束該子女之效力,如
本於此項婚約以不正方法使其踐行者,縱使有成婚之事實,亦不得謂該婚
姻已合法成立。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6 年 8 月 28 日 96 年度第 5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廢止。
廢止理由:本則判例之立論尚有疑問。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