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112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137 頁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
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
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附 件:附考試院函一件
一、貴院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五) 院臺參字第○四一八號函送大法
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全文囑查照一案業經令轉考選部知照
在案
二、茲復據考選部呈稱一、鈞院 (四五) 臺試秘文字第二一九七號令及附
件奉悉二、查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全文為凡在政府機
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
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部會計師檢覈委員會議在適用該項條文時
認為其中銓敘合格一語究係專指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抑包括國防部
銓敘合格擔任審計職務之軍職人員在內頗有疑義經決議送請解釋在卷
三、謹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呈請鑒核迅予轉函司法
院解釋等情三、除提報本月二十日本院第二屆第一二六次會議紀錄在
卷外關於是項解釋文中銓敘合格一語係專指銓敘部銓敘合格抑包括國
防部銓敘合格擔任審計職務之軍職人員在內相應函請查照惠予解釋見
復為荷四、副本抄送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