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0 卷 1 期 84-158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十六)(107年11月版)第 909-966 頁
解釋文: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
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
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理 由 書: 本件原因案件原告葉水源(下稱原告)以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
改制為院轄市前為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未經其同意即在其所有坐落於桃園
市八德區之土地,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為由,以桃園市政府為被告,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起
訴,請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惟該院以原告係依據本院
釋字第 400 號解釋主張上開土地尚不符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隱含確
認無公用地役關係之請求,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
救濟為由,以該院 104 年度桃簡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將原因案件移
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開民事裁定因兩造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而告
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移送後,分案編號為該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96 號。嗣該院第六庭(下稱聲請人)向原告闡明,其請求可能符合行政
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
合併同法第 7 條返還土地之請求,惟原告仍主張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屬民事爭議。聲請人乃以原告係根據民
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之明確主張,認為本件非屬公
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該院
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聲請人以其就本件有無受理訴訟權限與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上開移送裁定所示見解歧異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聲請本院
解釋。核其聲請,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統一解釋之要件及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釋
,理由如下: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
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
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 448
號、第 466 號及第 695 號解釋參照)。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事件,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
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
查原告係本於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
,起訴請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
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
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亦不受影響。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