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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1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30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12 頁
解釋文:
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附 件:行政院公函 據福建省保安司令部電呈各省市縣民青兩黨黨部書記長能否認為公務 員請核示等情查國民黨之各縣市黨部書記長依照貴院院字第二二三四號及 第二五七八號解釋雖應認為公務員但現在情勢變更究竟目前國民黨民社黨 青年黨各地黨部之書記長是否應認為公務員相應抄同原件函請查照解釋見 復為荷 原抄附福建省保安司令部呈行政院電 據第六區保安司令部露已艷保永法零零八一號電稱案據本部軍法助理 員陳周雄簽呈稱查國民黨黨部之書記長依黨章執行職務係公務員業經三十 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三四號明白解釋近來民社黨青年黨亦於 各省市縣設立黨部其書記長之地位職權與國民黨之書記長相同能否認為公 務員不無疑義理合懇請鈞長核轉解釋示遵等情據此理合備文轉請鑒核俯賜 解釋以便飭遵等情案關法律疑義除電復外理合電請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