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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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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94-9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85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 條
解釋文: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 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