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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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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2 頁
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附錄)第 11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92-93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93 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4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解釋文:
質權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情形而拍賣質物者,仍應依照本院院 字第九八零號解釋辦理,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 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