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7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85 頁
解釋文:
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本 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