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舊制)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6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84-84 頁
相關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解釋文:
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係以屬違法行為,自難認其有軍人身分。本 院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釋,仍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