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28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9 頁
解釋文: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附 件: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六月二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二○○號呈稱案據
山西高等法院本年四月十五日呈稱案據汾陽縣司法處主任審判官呈以縣黨
部辦理黨部人員及僱工(未入黨)是否有公務員身份請鑒核示遵等情前來
查黨務得認為公務之一種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十七號已予示明黨部執監
委員依黨章組織當然為公務員肅反專員及幹事錄事等是否公務員以其資格
在法令上有無根據為標準亦經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四六號解釋有案
依此解釋之旨趣原呈所稱黨部辦理黨務人員及僱工如有法令上之依據似可
認為公務員惟前述解釋在行憲後是否仍應予以維持頗滋疑義因此其原呈所
稱之人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亦未敢擅予斷定理合具文呈請鑒核指示俾
便飭遵等情到部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便飭遵
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俾便飭遵為荷